以每斤20元到48元不等价格进购鸭肉与猪肉制作成的肉干,再以每斤45元到148元不等的价格冒充内蒙古牛肉干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
7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63396.42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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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4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某乡,向肉干供货商张某某以每斤20元到48元不等价格进购鸭肉与猪肉制作成的肉干,并以每斤45元到148元不等的价格冒充内蒙古牛肉干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同年8月与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两次来到离石区售卖。经检测,王某某所销售的牛肉干仅有猪肉、鸭肉成分,没有牛肉成分。同年4月至9月26日,王某某共计销售假冒牛肉干63396.42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前,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63396.42元,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上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经河南省某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对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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