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扣办案一线需求,聚焦“性质认定”难题
全面梳理15种“大类别”、50种“中类型”、77种“小类型”
一部办案人员办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时不可或缺的“实战指南”
本书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进行全面梳理,根据不同的作案手法和特征总结归纳出15类50种案件类型,结合107个具体案例,详尽阐释了每一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件的行为表现、争议问题、认定思路和取证重点,为办案人员精准认定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思路与方法指引。
全书紧扣办案一线实际,聚焦“性质认定”难点,内容丰富、案例翔实,逻辑缜密、新见迭现,对于深入研究腐败问题的性质,更主动、精准、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 录
绪 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突出特点与认定思路
第一章 指定行为类
第一节 指定支付型
让请托人给与自己没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第三人支付款项,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节 指定办事型
让请托人帮助自己去完成某个事项,请托人据此支付钱款,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三节 指定借款(投资)型
让请托人给指定的第三人借款或投资,最终没有收回本金,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四节 指定购买型
让请托人从指定的第三人处购买产品,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五节 指定捐赠型
让请托人给指定的第三方“慈善组织”捐赠,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章 领取薪酬类
第一节 挂名领薪型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时获取的“五险一金”和税费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
第二节 明显高薪型
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处实际工作,但领取比实际价值高的薪酬,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三节 领取奖金型
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承揽业务或销售产品,特定关系人据此领取业绩“奖金”,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四节 入职道具型
请托人雇用特定关系人,专门负责某个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密切相关的工作,据此发放“薪酬”,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五节 交织混合型
特定关系人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帮请托人谋取利益,又从事其他实际工作,据此领取较高薪酬,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三章 大额借款类
第一节 借款未还型
从请托人处大额借款,案发时一直未归还,但行为人坚称是借款,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节 放贷收息型
向请托人出借资金收受高额利息,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若构成行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第三节 免息借款型
长期向请托人大额借款,且不支付利息,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四章 房产交易类
第一节 低买高卖型
在判断“低买高卖”房产行为是否构成行受贿犯罪时,应考虑“绝对价差”还是“折扣率”?
第二节 房产置换型
将本人名下一套房产低价出售给请托人,同时从请托人处低价置换购买另一套房产,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三节 虚假交易型
向请托人出售房产,收到房款后长期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本人一直实际控制房产,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四节 定房升值型
从请托人处口头预定或仅交纳少量定金预定房源,待房产升值后再转售获利,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五节 拖延付款型
与请托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且交付首付款后,长期拖延支付尾款,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六节 借住房产型
长期“借住”请托人房产,但未变更产权登记,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七节 获取房号型
从请托人处获得低价购房资格,转售他人后获利,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八节 量身定制型
请托人为国家工作人员“量身定制”房产,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五章 赌博敛财类
第一节 有共谋贿赂型
请托人通过故意输钱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但国家工作人员坚称自己赢钱是因为牌技好、运气好,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节 无共谋贿赂型
多名请托人在赌博前无故意输钱的共谋,但长期“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三节 松散敛财型
对于大量无法查明来源的赌博获利部分,性质如何认定?
第六章 收受干股类
第一节 权力相关型
收受干股后利用职权为请托人公司谋取利益,获得巨额股份升值和分红收益,行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第二节 权力无关型
收受与自己职权无关的干股,获得巨额升值或分红等收益,行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第七章 出资入股类
第一节 职权工具型
实际出资入股与职权紧密相关的公司,再利用职权为公司谋取利益,依据“股份份额”获得巨额升值溢价或分红收益,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节 入股道具型
实际出资入股与职权关联不大的公司,但双方将“入股”作为一种掩饰利益输送的道具,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三节 低买高分型
以较低价格入股请托公司,或获得超出股份份额的“利润”,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八章 涉原始股类
第一节 上市交易型
具有审核上市发行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出资购入原始股,上市后抛售获利,行为性质和具体数额如何认定?
第二节 保本承诺型
请托人邀请国家工作人员购买原始股并有保本承诺,行为性质和具体数额如何认定?
第三节 股份稀缺型
国家工作人员从请托人处购买具有“稀缺性”的股份,上市后抛售获利,行为性质和具体数额如何认定?
第四节 交织混合型
与请托人公司经营有关联的国家工作人员低价购买原始股,上市后获取巨额收益,性质如何认定?
第九章 商业机会类
第一节 虚假机会型
请托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稀缺商业机会让其进行投资,并承诺保障本金不损失,收益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节 真实机会型
收受请托人真实的商业机会并实际投入或经营获利,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十章 借鸡生蛋类
第一节 请托人项目型
国家工作人员从请托人处“借用”本金,用于投资请托人项目,获利后将本金归还、收益归自己,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节 本人项目型
国家工作人员从请托人处“借用”本金炒股,明确亏损由请托人承担、收益归自己,最终炒股盈利后将本金归还给请托人,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三节 第三人项目型
国家工作人员引荐请托人投资某“稀缺性”项目,盈利后分得部分收益,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十一章 牵线搭桥类
第一节 本人单位型
国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居中“牵线搭桥”,并收取“介绍费”,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节 他人单位型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单位与第三方之间居中“牵线搭桥”,并收取“介绍费”,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三节 制约对象型
国家工作人员在私营企业主之间“牵线搭桥”,并收取一方“介绍费”,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十二章 虚增交易类
第一节 个人虚增型
请托人故意增设交易环节,让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据此获利,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节 单位虚增型
国家工作人员指使本单位虚增交易环节,让第三人获利,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十三章 指定采购类
第一节 真实需求型
国家工作人员指定单位,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从第三方采购本单位确实需要的产品,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节 无真实需求型
国家工作人员指定单位,从第三方采购本单位无真实需要的产品,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十四章 涉白手套类
第一节 真实经营型
国家工作人员为“白手套”真实经营提供帮助,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节 虚假经营型
国家工作人员与“白手套”共谋,帮助第三人谋取利益,约定共同分享收益,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十五章 离职获财类
第一节 直接收财型
离职前没有约定,离职后收受曾提供过帮助的请托人财物,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二节 领安家费型
离职后入职曾经提供过帮助的请托人公司,以“安家费”等名义一次性领取巨额补助,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第三节 入职高薪型
离职后入职请托人公司领取高额薪酬,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后 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